社保费征管:由“二元”迈进“一元”
社会保险费,建立高效统一的征管体系,在优化征管和减降税费间找平衡,找到社保费征收的“度”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二元体制”在1999年就已经确立。当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中国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这种“二元体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由于社保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可获取的财务信息有限,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收入、提高短期利润,都按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少缴保费成为一种常态。这既不利于维护缴费人的长远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做出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征管体制从“二元”转变为“一元”,征收管理工作将变得更加统一、严格和规范。
建立高效统一的征管体系
从整体来看,此次改革有利于建立高效统一的征管体系,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将得到放大,程序的简化、部门的精简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收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纳税人在办理个税事务的同时也可以缴纳社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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