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现代医药卫生》 > 2006年第5期
编号:11046900
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谈临床实习教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日 王红勇 刘宗智 罗晓丽
第1页

    参见附件(250KB,2页)。

     文章编号:1009—5519(2006)05—0776—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既往医疗纠纷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必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从而也对临床实习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临床实习教学的现状、需要实施的变革、对策等进行探讨。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250KB,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