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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31207
精神科护理中加强法律意识的体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5日 段 容 段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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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9-5519(2007)08-1253-02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各种伤害、破坏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且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很难防范,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也难以避免。随着社会人群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改革的深化,精神科护理面临前所末有的法制观念的挑战。既往认为理所当然的一些精神科护理措施,比如:病情严重需要强制住院问题,患者入院时的全身安全检查问题,患者拒绝治疗时的强制注射问题,木僵、自杀患者的电休克治疗问题等,现在都必须取得患者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的委托和同意,并签订协议方能施行,而不能由医护人员自行其事,否则将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和招致诉讼,所以精神科护士必须懂得与精神科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善的、严格遵循国际上精神卫生立法基本原则《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精神科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虽然是地方立法,它对各地的精神卫生工作都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医护人员都应该深入学习,明确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用法律观念指导自己的日常工作,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我们在学习应用过程中,对临床护理工作中较常见而又敏感的问题有如下体会。

    1 保护性约束和隔离问题

    《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精神科护士对有严重伤害、破坏或自杀行为的患者绝不能放任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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