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声称管理的建议
食品标签,保健食品,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声称的要求,2部分国家或地区食品声称监管特点,3我国食品声称监管现状,4我国食品声称与CAC规定的异同,1声称的分类和定义基本相同,2声称要求存在细节差异,5我国食品声称存在
田 明,冯 军*,尹淑涛,陈 铮(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100088 2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 北京100083 3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北京 100048)
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品,提供了人类生长所需的基本营养,助力人体构建天然免疫屏障。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科学技术不断发展、食品产业不断创新,相关产品日趋多元,食品潜在的营养功能被广大消费者需要,其科学性也不断被证实。加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完善,标签标识成为推介食品营养和功能的重要窗口。本文在梳理国内外食品标签管理中关于食品声称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食品声称的建议,旨在推进我国食品行业不断规范,助力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声称的要求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在食品声称管理方面发布了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XS 1-1985 2018 年修订)《产品声称通用准则》(CAC/GL 1-1979 2009 年修订)《营养和保健声称使用准则》(CAC/GL 23-1997 2013 年修订)等标准和准则,旨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食品贸易公平。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XS 1-1985 2018 年修订)等对食品声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声称、暗指或暗示某种食品具有特定品质的任何表述[1],不仅仅包括营养特性方面,还包括产地、成分、性质及其它特性。
《产品声称通用准则》(CAC/GL 1-1979 2009年修订)规定,所有食品声称不得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或者可能对食品任何方面特性产生错觉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描述和介绍;食品营销者对食品声称应能提供合理依据。同时对禁止声称的情形、易误导声称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声称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在没有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规定的情况下,同时销售国如果也没有相关法规授权,食品声称则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减轻、治疗或治愈以及机能失调或生理状况[2]。
《营养和保健声称使用准则》(CAC/GL 23-1997 2013 年修订)明确了营养声称和保健声称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见表1)。其中,营养声称分3种类型,多与食物中的营养素含量相关;保健声称虽同样分3 种类型,但更强调食品或其成分与健康之间的关联性,如维持人体健康及促进生长发育方面,或改善某种与健康相关的生理功能等(表1 中带星号的作用需与此相关)[3]。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并不属于营养声称的范畴:一是仅在配料表列出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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