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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