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中视力减弱补偿率问题思考(附1例报告)
法医临床鉴定中视力减弱补偿率问题思考(附1例报告)

【关键词】 "法医;临床鉴定;视力减弱补偿率
中图分类号 "D919.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1-0223(2023)18--02
1 "典型鉴例
1.1 "基本情况
鉴例男,35岁。缘于2020年12月8日在工作中左眼被改锥崩伤致巩膜穿通伤、结膜裂伤、前方积血、瞳孔散大、睫状体脱离、脉络膜破裂脱离、继发性青光眼。经手术等综合治疗后11个月,经法医临床检查:双眼矫正视力:左眼0.1,右眼0.6。左眼属于中度视力损害(低视力1级)。
如果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评残,可出现以下3种结果:
(1)根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8.2-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可评定为八级残。
(2)根据GB/T16180-2014(5.7.2-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可评定为七级残。
(3)根据GB/T16180-2014附录A 表A.3左眼0.1的行是10,右眼0.6的列是3,交汇点为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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