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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99283
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5日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6年第1期
     (一)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具有极端化倾向

    本研究中,与常模相比,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有极端化倾向,对子女缺乏情感关爱,而更多采用惩罚、拒绝否认及过干涉与保护等不良教养方式。这与国内有关研究相一致。极端化教养方式易阻碍青少年正常社会化,使其形成不良习惯与人格,而这些不良习惯与人格正是其犯罪的内在动因。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身心发展的急剧不协调极易产生不良行为问题,且形成内心渴求关心与外表逆反的矛盾心理,非常需要父母的情感关爱。而犯罪青少年的父母却恰恰缺乏情感关爱,对其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甚至拒之门外,这必然将其推上犯罪歧路。犯罪青少年父母过多的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限制剥夺了子女在不同情境中体验自我的自由,使其遭受情感挫折与自尊伤害,长期处于欲求不满的心理状态之中,因而形成与父母的对抗心理,渴望独立生活,却又缺乏独立生活所必备的经济条件、知识技能和心理准备,故而一脱离家庭步入社会,就易误入歧途;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还成为其习得侵犯行为的最好示范,专制粗暴、惩罚严厉只能培养出攻击型的青少年。过干涉与保护剥夺了子女应有的自由,导致他们心理压抑、紧张和不安,使其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由于自我意识增强,行为强度大,情感色彩浓,缺乏理智,易冲动,往往把对父母的反感和偏见投射到社会,导致“激情犯罪”;一是形成沉默木讷、缺乏主见、易屈从的人格,一旦离开父母,便会六神无主,因归属需要而产生强烈的亲和动机,往往被他人所左右,导致“胁从犯罪”。

    (二)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存在严重不一致性

    犯罪青少年双亲4个教养因子的得分具有一致趋势,从高到低为: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干涉与保护>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与方晓义等对中学生的研究基本一致,这说明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基本上也是以积极情感为主,父母更多地给子女以温暖和接纳,而较少拒绝、否认和惩罚,反映了我国父母教养方式的普遍特点。

    本研究反映,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存在严重分歧,4个教养因子的差异都极为显著,与国内外有关资料吻合。教养方式的严重分歧,使子女不仅无所适从,难以接受,而且会产生神经质行为,缺乏是非判断能力,以致人格异化,难以获得心理和行为的同一,从而易入歧途。双亲教养方式的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占全社会总数的48.7%。Mccord等人研究指出,不管何种教养方式,只要父母一致,子女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从这一研究来看,双亲教养方式的一致性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造成教养方式不一致的原因,一方面可能与父母性别角色和对抚养子女的不同看法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父母参与子女日常生活的程度不同有关。

    (三)溺爱是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的突出特征

    本研究进行聚类分析发现,犯罪青少年的父亲教养方式存在比较一致的三个类型:溺爱型、矛盾型、忽视型;母亲教养方式也存在比较一致的三个类型:溺爱型、矛盾型、拒绝型。双亲教养方式中,都是溺爱型比例最高,达39.3%(父)和58.1%(母)。虽然忽视、拒绝、矛盾的教养方式也是本研究中双亲教养方式的重要特征,但远不及溺爱突出。这与于海琴(1999)的研究一致。而国内外有关资料显示,惩罚、拒绝、忽视在违法者父母教养方式中具有普遍性。这反映了犯罪青少年家庭教育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与其他研究结果的不同之处。

    我国社会文化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父母对子女的责任。犯罪青少年大都来自核心家庭,父母往往把其当作附属品、私有物摆布,因此关爱、保护比国外资料显示得较多。不同类型教养方式直接影响着子女的行为,家庭教养活动中父母对子女的情感联系和行为控制是最重要的两个维度。既有情感联系维度从以子女为中心完全接受的一端到以成人需要为中心完全排斥的另一端,也有对子女的行为控制维度是从限制、要求的一端到宽容、放纵的另一端。研究发现,教养方式的这种类型差异与子女的社会性和认知发展有着规律性的联系,父母极端的限制和宽容都会导致子女发展不良。Baumrind研究证明,父母的教养方式类型与子女的行为类型是相关的。一般来说,高度热情和中度限制,加上父母对子女适当期望、合理制约,以及对子女需要的注意和反应,是与子女自尊、适应性、能力、内控和与同伴良好关系的发展相联系的。溺爱型父母的孩子,尽管与孩子有着挚爱的关系,但他们极端的放纵和不连贯的纪律要求,以及对子女自由表达冲动的鼓励,都与孩子的缺乏控制和冲动行为的发展相关联。忽视型父母对孩子放任,力求减少为孩子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保持与孩子的距离,注重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孩子的需要。他们是“父母中心”而不是“孩子中心”。在婴儿期,被父母忽视的子女容易表现出依恋障碍;对于年龄较大的子女,缺乏与父母的接触则与冲动性、攻击性、不顺从、易怒和低自尊相联系。来自父母中心家庭的子女不仅在社交上缺乏能力,不负责任、不成熟并与家庭疏远,而且在认知发展、成就和学校成绩方面也产生障碍。这类青少年容易出现酗酒、逃学、交友不良、性早熟等行为。矛盾型父母教养方式很难给子女明确的期望,容易造成子女心理冲突,不利于其社会化的顺利发展,容易导致他们社会行为出现偏差。拒绝型父母则会阻碍子女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化,同时也会降低子女良知的发展。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拒绝会引发孩子的敌意,同时又提供了一个表达敌意的方式,导致父母与子女感情的破裂,使子女体验到对自身安全的威胁和焦虑感。从而使青少年个体游离于家庭关怀之外,产生反社会情绪与行为。

    (四)家庭因素对父母教养方式具有重要影响

    犯罪青少年父母不良教养方式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研究中,对双亲教养方式有显著影响的家庭因素有:犯罪青少年年龄、年级、父母职业、母亲受教育水平等。本研究中犯罪青少年主要是初中生,尤其是初一学生,平均年龄16.7岁。研究显示,与16、18岁相比,17岁犯罪青少年的母亲表现出过多的情感关爱、干涉与保护,过少的拒绝否认。这可能与青少年身心的发展以及所面临的发展课题与要求有关。由于身心的快速发展,青少年成人感和独立意识增强,自我意识发生突变,其身心发展冲突尤其加剧,而且17岁青少年面临升学或择业任务,易引起成人对其的认同与关注。再者,这一时期,父母通常都已人到中年,开始反思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他们非常清楚子女很快就要独立生活,会更加强调家庭凝聚力(Grotevant, 1998; Collins, 1997)。这样,参与家庭生活更多的母亲就会以过分关切的态度对待他们,不听他们的主张,将其一味置于支配之下,使其心理性断乳受到阻碍,其自主性被忽视,逆反心理得到强化,从而产生自我中心型偏差行为,在适当诱因下就会形成犯罪。

    本研究对不同年级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的方差分析显示,随年级增高,父母对他们的情感关爱、干涉保护越来越多, 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越来越少。对于小学被试,父亲要比对其他被试表现出过少的干涉与保护,过多的拒绝与否认;母亲则表现出过少的情感关爱,过多的惩罚与严厉。其原因可能是,随着青少年年级的增高,其自我评价日趋成熟,自我调节更加自如,父母逐渐产生对他们的成人认同与关注,对他们提出更高的成就要求,从而表现出情感关爱、干涉保护的逐渐增多,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也就逐渐减少。这反映了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与行为外显之间的时间差异。犯罪心理倾向的形成是一个逐渐积累的量变过程,而犯罪的行为外显需借助外部诱因。小学时期父母的消极教养方式是其犯罪心理倾向形成的重要危险因素。有研究表明,子女时期的消极教养方式会使青少年显现挫折感、敌意及暴力攻击反应,缺乏自我控制,从而形成未社会化攻击型犯罪个体。随着青少年个体外部活动范围的扩展,诱因的增加,犯罪心理倾向的行为外显机会随之增大。 (于志涛 冯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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