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学辅导的法规建设述评(2)
在中小学辅导教师的编制等问题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之后,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开始对辅导教师的遴选及资格认定提出了一些较详细的规定。1983年4月颁布的《“国民中小学”辅导室主任专业知能规定》对“国中”和“国小”的辅导室主任资格进行详细的规定。1984年6月22日《台湾省各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辅导工作委员会主任辅导教师遴用资格标准》对主任辅导员资格提出详细规定,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才有资格被聘为“主任辅导员”:辅导、教育或心理研究所毕业的,有硕士学位的,曾任辅导教师、学校行政主管并且要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师范院校辅导学系、教育心理学系毕业,曾任辅导教师、学校行政主管并且要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一般师范院校、大学或研究所毕业,除修满教育学分外,应补修辅导教师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曾任辅导教师、学校行政主管并且要有四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高中文凭,在师范院校辅导研究所或教育研究所在职进修满四十学分。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当然,由于多种原因,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后期出台的规定又取消了对辅导主任的专业要求,但此举颇遭非议。
⒋关于辅导的资源配置
中小学辅导的资源配置属辅导的“硬件”内容,是进行有效辅导的必要工具。台湾在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各校应将辅导工作编列年度经费预算,按预定计划实施;依规定向学生收取“辅导活动费”作为辅导工作的费用;设置学生辅导中心(或学生辅导室),内含辅导教师办公室、咨询室、资料室等;应逐步充实辅导工作所需的学生资料、心理及教育测验、教育与职业资料以及有关个案研究、咨询的设施与器材。1993年9月颁布的《“国民小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在学校辅导场所与教学设备上都有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国民小学”应设置个别咨询室、团体咨询室、资料室、心理测验室等辅导场所;需配置智力、性格、人格、兴趣、成就、生涯发展等心理测验,还有辅导的相关图书、期刊以及其他有关辅导活动的教学设备。1994年10月颁布的《“国民中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同样对“国民中学”的辅导场所、辅导设备也提出了要求。虽然台湾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学的辅导资源配置提出了要求,但科技发展迅猛,时至21世纪,高新技术的辅导设备已大量涌现,但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并未对相关法规进行及时更新、修订,这些关于辅导教学设备的配置法规就显得有些落伍了。
⒌关于辅导的绩效评价
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各校实施辅导工作于每学期及学年年终得举行“评价会议”,以检讨得失。1975年4月的《“国民中学”指导活动实施要点补充规定》,提出了对中小学辅导工作得失应从八个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是:辅导工作的组织与行政配合、辅导工作人员的素质、辅导活动课程的实施与设备的充实、心理档案的建立与运用、辅导与咨询、教育辅导的实施、生活辅导的实施、职业辅导的实施等。
三、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建设的主要特点
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经历了40多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较突出的特点:
⒈从所谓的“中央”到“地方”辅导法规繁多,规定明细
台湾各级学校现行“相关”的辅导法规,有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行政院长”发布的法律,有各级学校发布的,也有各级行政官发布的规程,辅导法规繁多。对中小学辅导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⒉强调各部门通力配合,共同开展辅导工作
在诸多的辅导法规中,都渗透着合作开展辅导工作的理念。在横向上,大多数法规都渗透全校教师对全校每一位学生进行辅导的理念,注重学校指导工作执行秘书及指导教师与各部主任及班主任密切联系,注重学校与学生家庭的配合辅导,发挥辅导最大功能。在纵向上,“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经常举办指导工作研习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专设指导工作专任督学,加强视导,并协助各校推行指导工作。
⒊注意小学、初中、高中的有机衔接,切实以学生利益为出发点
在相关的法规建设中,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注重法规的一贯性,从小学、初中、高中都保持比较协调的政策倾向。在内容规定上都能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而对辅导法则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充实。而在心理档案的管理上也非常注意其连接性,明文规范了中小学心理档案的表格内容、形式,从而有效地对学生的心理发展进行全程的跟踪记录,为辅导提供有力的资料支持。
⒋充分重视学术团体、专家的作用,以专家来辅助制法
从1958年蒋建白等人建立了“中国辅导学会”以来,台湾的专家学者、学术团体对辅导的法规制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一个辅导法规的确立都离不开相关专家的科学论证。这种“政府”出资、专家操作的制法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该法规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经历了40 多年发展历程的台湾中小学心理辅导法规建设尽管已取得了许多成绩,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以前一些法规条文的描述不清,相关问题提法不一致,法规未能与时俱进、及时修订;法规过多规定了辅导人员的工作任务等。但总体来说,台湾这40多年来的辅导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参考与借鉴的。
(下期预计刊登: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训与任用,具体内容以刊出时为准。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心理学系)
编辑/陈 虹 于 洪 (任志洪 叶一舵)
⒋关于辅导的资源配置
中小学辅导的资源配置属辅导的“硬件”内容,是进行有效辅导的必要工具。台湾在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各校应将辅导工作编列年度经费预算,按预定计划实施;依规定向学生收取“辅导活动费”作为辅导工作的费用;设置学生辅导中心(或学生辅导室),内含辅导教师办公室、咨询室、资料室等;应逐步充实辅导工作所需的学生资料、心理及教育测验、教育与职业资料以及有关个案研究、咨询的设施与器材。1993年9月颁布的《“国民小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在学校辅导场所与教学设备上都有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国民小学”应设置个别咨询室、团体咨询室、资料室、心理测验室等辅导场所;需配置智力、性格、人格、兴趣、成就、生涯发展等心理测验,还有辅导的相关图书、期刊以及其他有关辅导活动的教学设备。1994年10月颁布的《“国民中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同样对“国民中学”的辅导场所、辅导设备也提出了要求。虽然台湾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学的辅导资源配置提出了要求,但科技发展迅猛,时至21世纪,高新技术的辅导设备已大量涌现,但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并未对相关法规进行及时更新、修订,这些关于辅导教学设备的配置法规就显得有些落伍了。
⒌关于辅导的绩效评价
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各校实施辅导工作于每学期及学年年终得举行“评价会议”,以检讨得失。1975年4月的《“国民中学”指导活动实施要点补充规定》,提出了对中小学辅导工作得失应从八个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是:辅导工作的组织与行政配合、辅导工作人员的素质、辅导活动课程的实施与设备的充实、心理档案的建立与运用、辅导与咨询、教育辅导的实施、生活辅导的实施、职业辅导的实施等。
三、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建设的主要特点
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经历了40多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较突出的特点:
⒈从所谓的“中央”到“地方”辅导法规繁多,规定明细
台湾各级学校现行“相关”的辅导法规,有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行政院长”发布的法律,有各级学校发布的,也有各级行政官发布的规程,辅导法规繁多。对中小学辅导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⒉强调各部门通力配合,共同开展辅导工作
在诸多的辅导法规中,都渗透着合作开展辅导工作的理念。在横向上,大多数法规都渗透全校教师对全校每一位学生进行辅导的理念,注重学校指导工作执行秘书及指导教师与各部主任及班主任密切联系,注重学校与学生家庭的配合辅导,发挥辅导最大功能。在纵向上,“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经常举办指导工作研习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专设指导工作专任督学,加强视导,并协助各校推行指导工作。
⒊注意小学、初中、高中的有机衔接,切实以学生利益为出发点
在相关的法规建设中,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注重法规的一贯性,从小学、初中、高中都保持比较协调的政策倾向。在内容规定上都能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而对辅导法则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充实。而在心理档案的管理上也非常注意其连接性,明文规范了中小学心理档案的表格内容、形式,从而有效地对学生的心理发展进行全程的跟踪记录,为辅导提供有力的资料支持。
⒋充分重视学术团体、专家的作用,以专家来辅助制法
从1958年蒋建白等人建立了“中国辅导学会”以来,台湾的专家学者、学术团体对辅导的法规制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一个辅导法规的确立都离不开相关专家的科学论证。这种“政府”出资、专家操作的制法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该法规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经历了40 多年发展历程的台湾中小学心理辅导法规建设尽管已取得了许多成绩,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以前一些法规条文的描述不清,相关问题提法不一致,法规未能与时俱进、及时修订;法规过多规定了辅导人员的工作任务等。但总体来说,台湾这40多年来的辅导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参考与借鉴的。
(下期预计刊登: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训与任用,具体内容以刊出时为准。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心理学系)
编辑/陈 虹 于 洪 (任志洪 叶一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