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遏制权钱减刑
监禁,罪犯,刑罚,不积极退赃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不得假释,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十五年,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不得假释,解读倡导司法实践部门更多适用假释
文/李洪鹏最高法发文遏制权钱减刑
文/李洪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该司法解释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不积极退赃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规定》对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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