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暴,法律“亮剑”
段某,被申请人,谢某,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加害人应当搬出住所,儿媳对公婆施暴收到告诫书,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救助
文/李德志反对家暴,法律“亮剑”
文/李德志

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妇联组织的申请,向家庭暴力加害人赵某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3月21日下午,遭受家暴妇女赵某的母亲到妇联反映,赵某的丈夫李某于当日上午殴打自己的女儿。赵某的母亲称,女儿到李某住处,想要与李某协商离婚及房产处理事宜,二人起了争执,女儿遭到李某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多发外伤,软组织损伤。二人结婚以来,李某多次动手打人,赵某都忍着没说,这次赵某被打严重。赵某及其母亲担心李某再到医院、家中骚扰和实施暴力,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鉴于赵某母亲年纪较大,市妇联告知可以由妇联代替她的女儿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根据赵某母亲提供的女儿被打现场录音、李某发的威胁短信、市妇联的信访登记记录以及家庭暴力危险性预测量表等证据,于3月22日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民事裁定书,具体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当事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的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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