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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8593
依法维权,走出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认识误区
http://www.100md.com 2017年8月22日 金秋 2017年第9期
补助金,赵某,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死亡人的“人命钱”,年过六十,劳动中受伤,“一律不能按工伤处理”,伤残补助金就是体残买断金,困难补助金,后老伴,继子作为权利人申请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
     文/王景龙 王子豪 王子琪

    依法维权,走出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认识误区

    文/王景龙 王子豪 王子琪

    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耳聋、眼花,避让、应变能力差,一直在交通等伤亡事故中占很大的比例。公民享有健康权,人的生命财产受宪法和诸多法律的保护。人身遭受损害是要赔偿的。一些人、特别是老年人对老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认识往往有很多误区:

    死亡赔偿金就是死亡人的“人命钱”

    儿子、儿媳妇进城打工,为了照顾孙子,司老太两口子去年来到儿子家。老伴天天负责接送孙子上学、放学,她负责全家一日三餐。整天忙忙活活,在孙子,“爷爷”“奶奶”的甜蜜叫声中日子过得挺充实、甜美。可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前的一天,老伴领着孩子过马路时,斑马线外一辆轿车突然向他们冲来。为了保护孙子,老伴不幸被撞身亡。“车速过快,刹车失灵”,交警认定,驾车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六十八岁的老伴就这样走了,他们全家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在请求赔偿时,有人跟司老太说,“死亡赔偿金,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她不解,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难道人老了,命也不值钱了”。

    评析:就人身损害中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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