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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0297
“恶护工”“毒保姆”频现,老年人权益如何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月12日 金秋 2019年第9期
看护人,姜某,韩某
     文/常鸣

    [案例1]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32年4月14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人刘连香,女,1955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刘裕香,女,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半文盲。

    因原告人吴某年事已高,且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于2014年10月、11月相继聘请两被告人来南昌青云谱区建设路建苑小区的家中照顾吴某。原告人子女每月支付给被告人刘连香工资3000元,被告人刘裕香工资2600元。

    期间,因被害人吴某不配合护理,刘连香、刘裕香多次采用殴打、侮辱等方式虐待被害人吴某。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对虐待行为有所察觉,便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收集证据。

    2016年11月26日,吴某的家属掌握了吴某被虐待的证据后报警,同日,被告人刘连香、刘裕香被抓获归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就此案提起公诉。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吴某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人支付鉴定费3510.6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后被害人吴某家属花3510.6元对吴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因外伤致左胸7、8肋骨骨桥骨折,左侧8、9、10肋骨骨折,结论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连香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她只是用手打了被害人,没有使用工具,且被害人现在是好的。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连香、刘裕香利用看护老人的便利,故意虐待被看护的患病老人,违背了尽职尽责照顾看护老人的职责和要求,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员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刘连香、刘裕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其损失,本院对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连香、刘裕香犯虐待被看护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连香、刘裕香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3510.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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