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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套路多,步步惊心需谨慎
http://www.100md.com 2020年8月18日 金秋 2020年第9期
团费,旅游者,旅行社,老两口不报“自费项目”半途被甩,“线下”脱节很受伤,起诉旅行社被驳回,“落伍”赔偿不合理
     文/黑龙江·王景龙 王子琪

    老两口不报“自费项目”半途被甩

    案例:退休的张先生逛菜场时,接到该市某友好国际旅行社的宣传单。单称:千元云南双飞6日游。其觉得价格便宜,景点可观,于是回家和老伴商量报了名,每人交团费1150元。不久旅行社组织他们和其他游客如期抵达昆明,按行程去游丽江。旅程中,因导游多次推荐线下游自费项目,老两口有些反感。由于没报名参加自费项目,结果在一景点半途被甩下,让他们自己回酒店。老两口不识路,找不到返程车辆,只得报警,最后由警察送回酒店。

    评析:“低价团费”“零负团费”,这些往往都是诱人的陷阱。旅行社不是福利单位,不是“非营利法人”,它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营利性法人”。没有盈利旅行社将无法运转,“羊毛出在羊身上”,“零团费”“负团费”,团费低于正常水平,他们就要从其他方面,采取其他手段甚至非法的欺诈手段向游客收费、骗钱。

    《旅游法》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在第九十八条中特别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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