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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33480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7年第2期
     ·国家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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