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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33758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7年第2期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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