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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惩罚“连坐”乘客:你的司机可靠吗?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9年第12期
     所谓“连坐”,起源于我国古代,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连带受刑的制度。该制度最大的威慑力在于让犯罪人的亲属朋友被迫提醒犯罪人切匆犯法。

    前不久,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酒驾驶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予以处罚的内容,自此,“连坐制”被大众热议。

    据我们所知,我国现行的法律认定的醉驾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是醉酒驾驶的驾驶员,一旦事故产生,驾驶员是唯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体。而“连坐”乘客制度一出,实际上是把司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割出了一部分,将醉驾的责任主体由一个变成多个。“重刑主义”下的责任泛化,使得人人自危,乘客为不使自身利益受到牵连,自然会睁大眼睛监督司机,这也是“连坐”最具威力的体现。

    但“连坐”似乎又与现代法治所提倡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精神相违背,其中种种操作细节未被明确界定,比如,乘客如何确定司机是否醉驾?发现醉驾后,应运用何种手段劝阻?劝阻醉驾的过程应如何向交管部门提起证明?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都未加以解释、解决。正如有人举例:我坐在公交大巴的最后一排,如何能知道司机有没有喝酒?难道每个乘客都要凑到司机的嘴边去闻一闻?更有激烈者则抨击这是将交管部门的责任强加到乘客头上,无疑是一次公权蛮不讲理的错误入侵,一次赤裸的民责绑架!

    严打醉驾,还当反思中国的酒文化。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来形容:我喝的不是酒,而是感情。“喝酒痛快,办事痛快;喝酒实在,办事实在”,似乎不喝酒就办不了事。一定程度上说,传统的劝酒逼酒陋习助长了醉驾的恶习,驾驶者被不分场合不分程度地劝酒的背后,实质是汽车文化和酒文化的;中突。

    严打醉驾。应是全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交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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