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医药》 > 2014年第4期
编号:13132426
尊重人权保障尊严

     尊严是人权的一种体现形式。现在社会发展进步了,观念也应随之改变。人死是自然规律,但死法可以按照本人生前遗嘱办理。

    我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如何死去的自由。如果本人有清晰的表态,家属应尊重其意愿。

    旧观念:好死不如赖活。

    新观念:赖活不如好死。

    我的心愿:尊严死。如果法律允许,安乐死更好。对本人和社会都有好处。(曾凡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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