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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子女“回巢”,老人有权拒绝
http://www.100md.com 2012年7月1日 《家庭医药.快乐养生》 2012年第7期
     编辑同志:

    我们儿子现年27岁,大学毕业后,曾在外独立生活两年。后因工作难找,薪资较低,而房租和物价不断上涨,觉得独立生活的“痛苦指数过高”,去年搬回家里和我们一起居住,并自始至终不再外出找工作,终日无所事事。常常向我们索要零用钱,稍不如意,还对我们骂骂咧咧,甚至摔打东西。而今,我们已忍无可忍。请问:能否要求他搬离我们的住所,不准他与我们共同生活?

    读者:梁纬、郭兰

    梁纬、郭兰读者:

    你们有权拒绝儿子与你们共同生活,要求他搬离住所。

    你们儿子的行为,就是时下被人们称作的“回巢族”,指的是独立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后,感到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又回到父母身边的成年子女。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同时也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你们儿子已经大学毕业,既非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也非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谋生。其之所以“回巢”,仅仅是好吃懒做,将自己的“痛苦指数”转嫁给你们。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而你们儿子年已27岁,完全可以也应当独立生活。

    此外,基于财产、人身的独立性,你们儿子“回巢”之后,向你们索要财物、强占你们住房、对你们进行漫骂、损害你们的财产,并不能因为你们与其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而否定对你们权益的侵犯。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 http://www.100md.com(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