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医疗条例颁布展望我国安宁疗护立法
医疗机构,1生前预嘱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1生前预嘱的实践困境,2生前预嘱法律规范的现实意义,2生前预嘱法律规范的实施问题,1公众正确认识生前预嘱,2生前预嘱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配套,3我国安宁疗护立法展望
王雨,王岳(1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91;2山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太原 030012)
2022年6月23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深圳医疗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当患者或家属向医疗机构出示符合一定形式要件,做出选择或拒绝创伤性抢救措施、生命支持系统或原发疾病延续性治疗意思表示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这是我国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规范,对我国生前预嘱和安宁疗护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随着生前预嘱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安宁疗护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医疗科学与技术进步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将被逐步化解。
1 生前预嘱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医学的快速发展为人类健康带来福祉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死亡的进程。然而,医学能延长痛苦的临终阶段,却不能改变死亡的必然结局。因此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关注生命的质量而非长度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安宁疗护应运而生。安宁疗护以提升患者生命质量为宗旨,通过对疼痛和其他身体、心理或精神问题的早期识别、正确评估和治疗,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同时处理患者及家属在心理、社会和心灵上的问题[1]。其中依据患者的期待帮助其走完人生最后的路程是安宁疗护的题中之意。遗憾的是,死亡来临之际很多人已不具备表达意愿的能力,只能将临终的医疗决策权交由他人代为行使。
生前预嘱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生前预嘱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预先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不要接受某种医疗护理的指示[2]。通过生前预嘱的签订,患者有机会在丧失表达能力时依据个人意愿接受相应的医疗护理。
1.1 生前预嘱的实践困境
早在2006年由陈小鲁、罗峪平建立的“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就开始推广生前预嘱,并结合我国国情于2009年发布生前预嘱模板——《我的五个愿望》[3]。然而真正签署生前预嘱的份数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避讳死亡的社会环境下很少有人提前思考有关死亡的话题,更谈不上提前对死亡做出妥善安排;其二,因概念混淆将顺应生命规律的“尊严死”误以为是提前结束生命的“安乐死”,拒绝签署生前预嘱[4];其三,对医学知识的欠缺导致认同“尊严死”理念的人不理解生前预嘱所涉专业术语,不敢轻易签署生前预嘱。
此外,已经订立的生前预嘱也难以得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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