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言官制度的现代启示
(三)、言官的权力行使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早在洪武四年正月,明朝就颁行了规范监察行为的《宪纲》四十条,洪武二十六年又进一步制定了《宪纲总例》,对御史的选用和权力行使作出规定。同时对六科给事中、御史巡按监察都制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有御史《出巡事宜》以及回道奏报事项诸格式等。(四)、明代言官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统治者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政治策略。明代言官中除了都察院主官、副主官等数人外,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均为七品及以下品秩,级别较低。但职责广、权位重,上至皇帝,下到文武百官,内则朝廷用人举措、外则地方行政经济,其言行无不在其监督范围之内。其享有可以风闻言事而不受追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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