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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61917
中国传统防腐惩贪制度建设与当代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17年7月23日 《生活文摘》 2017年第1期
     (二)惩罚性法律建设

    在中国封建社会除极少数王朝和特殊历史时期外,大多数王朝都以严刑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秦律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并将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盗窃罪从严惩处:“府中公金钱私贷用者,与盗同法”。[17]汉代法律规定贪污十金者,处以死刑并暴尸街头示众,“律:主守而盗直(值)十金,弃市”。[18]对收受贿赂行为也处以弃市之刑,如汉武帝时期的葛魁侯刘戚为皇室宗亲,即以“受赇”罪弃市,汉桓帝时期的尚书郎孟铛坐“受金漏言”即收受贿赂泄露机密被弃市。三国时期魏明帝颁布的《魏律》十八篇中,《违制律》《请賕律》《偿赃律》独立成篇,专门惩治官员违反制度规定、行贿受贿和贪赃枉法行为。如《请赇律》明确规定,凡官员接受贿赂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死刑。唐律规定贪赃绢一尺者杖一百,十五匹绢以上者处以绞刑,并将行贿受贿罪区分为“监临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况,分别予以严厉处罚。唐律还重点治理官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对于沽名钓誉、隐恶扬善的“辄立碑铭”者、谎报虚报灾情骗取国家救济的“妄报灾情”者,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对贪官污吏处置最严酷的,莫过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朱元璋起自草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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