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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4312
合理怀疑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3日 生活文摘 2017年第6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实基础上,为今后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同时,也明确了重构司法公信力已成为维护司法权威和保护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工作。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由两个部分组合而成,即“司法”和“公信力”。要弄清“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必先明确“司法”和“公信力”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张文显先生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取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活动主体特定,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活动方式特定,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我们把这种处理案件的特定活动称其为“司法”。

    “公信力”一般被理解为: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就说这一社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就没有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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