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党员干部的慎为、忌为和禁为
高竞 强兴军基于整个行业的特殊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政行为的负面清单中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些行为是被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有些行为是必须要在监管下进行的,有些行为是应当自我约束谨慎参与的。我们现将这些行为予以梳理,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党员干部的慎为、忌为和禁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廉政工作的特殊性
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两个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以上单位委托派遣到非国有的单位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在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辨别认定时,既有身份的要求,又有从事公务的要求。在国有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公司、大中专院校和部队设立的公立医院)以及这些医疗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要受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而一些人员并非从事公务活动时,如利用处方权牟利,则更倾向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个别医疗机构的领导在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能的同时也是医学专科的专家,兼顾一些非公务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也不同,所受到的监察范围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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