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源治理推动我国非诉解纷格局的形成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结构性转型,近些年以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基本态势。为有效应对“案多人少”的诉讼解纷困境,努力探索通过“诉源治理”的方式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既是国家治理层面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政策导向性要求,也是基层治理实践的普遍共识。一般而言,“诉源治理”中的“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社会纠纷产生的根源或来源,而“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采取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1]诉讼解纷的社会治理目标在于实现“无讼”,即“听诉非难,无讼为难。无讼非难,由听诉而至于无讼之为难”。[2]长期以来,受制于“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二元理想社会形态的影响,人们认为在理想的“诉讼社会”中,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局限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在理想的“无讼社会”中,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局限于通过调解途径解决。这一简约化的二元理想社会划分,无疑促成并固化了社会对“通过诉讼解纷”和“通过调解解纷”这一“二元对立”司法形象的认识。“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这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危机,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机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逐步接近善治。[3]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五司法改革纲要”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该意见强调: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颁布和实施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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