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经营者反垄断处罚豁免制度的完善
我国实行中小经营者反垄断处罚豁免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合法有益的联合行为,为其提升规模效益提供了一定鼓励与保护。但现行中小经营者反垄断处罚豁免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执行标准不清,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效果不如预期,需要从明确反垄断执法中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细化中小经营者反垄断处罚豁免的适用标准、合理分配各方举证责任及对适用豁免的行为进行追踪监管等多方面对制度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在惩罚非法垄断行为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前言
处罚豁免是反垄断处罚制度的重要实施规则,是指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虽在表面上吻合反垄断法应予制止的情形,但因满足特定目的、特殊情况,联合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利益的,例外不适用反垄断处罚。现行反垄断制度一方面通过对非法垄断行为的严格制止及严厉处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自由竞争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小企业特定情形下联合行为的处罚豁免为其发展提供保护,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优化市场结构。但我国反垄断法制定时间晚,反垄断处罚豁免制度实行时间短,经验不足,规定粗笼而不细致,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难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以中小企业保护的视角研究反垄断处罚制度的完善路径成为必要,对反垄断处罚豁免制度的完善已势在必行,
一、反垄断处罚豁免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现行反垄断法在第56、57、58条分别对经营者违法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集中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第59条则规定反垄断机构在施以处罰、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需要对该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大小和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加以考虑,确立我国的反垄断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对本法制定目的的规定①,反垄断处罚制度追求通过适当处罚以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中小企业在吸收带动投资、促进消费增长、丰富市场经济结构等多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保护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是经济法律的重要目标。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人力、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存在劣势,为了增强竞争力,需要合理联合。反垄断法需要认识到中小企业相比较大型企业的弱势地位及低抗罚能力,考虑相对公平并实行倾斜保护,对中小企业联合行为的处置应奉行“损益平衡”[1]的原则。宽以处罚并考虑特定情形下处罚豁免,适度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规模经济以增强竞争力。一些中小企业间的联合行为在客观上能促进其优化生产,达到效率与质量的双提高,宽容对待此类中小企业的卡特尔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似乎违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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