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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限制的边界
http://www.100md.com 2024年1月30日 生活文摘 2023年第6期
     《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明确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股东的查阅权、对公司文件的知情权等不能被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所实质性剥夺。这一条明确了一切关于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条款的有关审查的规定:实质性剥夺。但“实质性剥夺的”的描述,这仍是法律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究竟什么样的限制程度属于“实质性剥夺”?公司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由于《公司法》将“实质性剥夺”的认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必须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标准来去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剥夺。本文欲从一个案例出发,去探讨在股东知情权下公司意思自治的边界。

    前言

    北京阿格蕾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治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①中,公司滥用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通过一个程序性的要求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我们也能发现一个问题,何为实质性剥夺?法院认为不得以多数决定方式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但若公司规定经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或者人数过半的股东同意方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不侵权?而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风利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②中,公司与股东之间通过约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在限制了股东的查阅的条件并约定了对违反约定的不合理的加重责任。我认为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所存在的问题是很难回答的,其根本的问题就在于,对这种抽象化、原则化的“实质性剥夺”到底如何去界定。

    一、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原因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很少只是为了单纯地获取公司信息进而了解公司,其常常伴随着股东代表诉讼、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等与救济股东有关的诉讼一同出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小股东提出的,因为大量的案例表明。控股股东总是借助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来压制少数股东,而少数股东希望通过行使知情权来摆脱控股股东对他的限制,因此知情权的纠纷往往涉及的都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1.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

    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多数股东可能不满足于合法框架下的权力与利益,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而完全可能将自己的目的渗透到控制权行使之中,以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为代价来非法牟利。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多数股东侵害少数股东的情况严重,这种损害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且相互交织在一起。③

    (1)来自多数股东的侵害

    多数股东侵害少数股东的手段多样,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排斥少数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挤压少数股东;二是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间接侵害少数股东利益;三是滥用控制权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如实行不分配股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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