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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5676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http://www.100md.com 2024年1月30日 生活文摘 2023年第6期
     当今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问题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也涉及行政法的领域,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会出现行刑交叉的现象。我国目前提倡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并且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两法领域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案件移送程序不明确及相关工作不顺畅、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立法层面上可以以环境附属刑法的形式或者在《行政处罚法》中单独设立一章来解决;在司法层面上分别从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和程序、证据转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承担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刑交叉现象产生原因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性

    行政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这一点与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都有所不同,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之处。它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其在诉讼关系中往往位于优势地位,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责权限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会导致机关内部经常会出现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从而各种纷争相继而至。[1]环境管理领域在这样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有重合的问题中是典型代表。与此同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而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的认定较为艰难。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一般是在检察机关履行犯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批捕或者刑事审判监督职责过程里[2],针对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这样一个事实,通常具有双重属性特征,即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现如今,在我国不断推行“行刑衔接”的情况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至检察机关属于一种应然状态。但是,在刑法与行政法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究竟应当如何去处理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学术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值得我们思考。

    (二)环境刑法修改的滞后性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修改程序也要严于其他法律规范。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内部行政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丰富复杂并且行政关系也是充满不稳定性的,所以行政法不能像民刑法這种拥有统一的法典,通常散落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行政法调节社会生活行政关系,而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千变万化的,这就要求它需要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需要进行规制的,或者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现有规范已经不能去适应经济社会管理的行为现象进行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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