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企业”简易审理的困境与出路
债务人,实务,债权人
近年来随着“彻底解决执行难”的大力推行,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因“政策”进入破产程序,其中又以“无人、无账、无资产”的“三无”企业占据绝大比例。各级法院将“三无企业”划定为小额简易案件,适用破产“简易审”,一般要求在3~4个月内快速审结。但“三无”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中,因缺少债务人相关人员的配合查证、企业财务账册遗失,大部分案件无法全面查清债务人资产,同时基于简易审理审限的要求,往往对该问题予以忽视对待,导致该类型企业虽完成司法出清但仍存在潜在隐患。本文笔者从实务中碰到的问题出发,分析对该类企业快速出清的思考。一、“简易审”的提出
1.“简易审”的概念
破产简易审是指在财产状况明确、债权债务清晰的破产案件中,通过缩短债权申报时间、独任审理等形式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推动快速、高效审结破产程序的机制。一般而言,简易审的适用前提为资产规模较小、负债不多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组织调整及指导监督管理人执行加快破产案件办理的系列措施以期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加快推动破产进展,促使企业实现快速司法出清,优化营商环境。
2.“简易审”的背景
2016年以来,受“彻底解决执行难”影响,破产案件尤其是中小企业破产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较之常规企业破产而言,该类企业往往资产较少且种类单一,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如有的企业只有设备资产,还有的企业只有商标等无形资产,甚至有的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接管发现任何资产。而该类型企业的债务较为清晰,一般除税收债务以外其余对外债务基本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观念上一般认为破产案件较之常规诉讼案件而言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众多,审判组织应以合议庭形式审理破产案件。“三无”破产企业的批量出现,使得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破产审判实务中凸显更为深刻,导致破产审判的“形式要求”成为一项亟待打破的枷锁。对该类型破产企业,司法实务中一直有声音呼吁希望可以通过减少审判组织成员、加快资产处置等手段加快推动破产程序、实现快速司法出清,破产“简易审”的理念应运而生。
3.“简易审”的必要性
(1)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执转破”已作为“执行不能”及“执行终本”案件执行出清的一个重要路径。人民法院通过引导部分长期未结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化解执行积案,缓解执行压力。同时,为确保稳定的破产案源,也有部分地区法院与当地的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准金融机构建立常态化申请破产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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