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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比较分析研究
http://www.100md.com 2024年1月30日 生活文摘 2023年第6期
主权者,霍布斯,卢梭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流传甚广、极为经典的西方政治学思想,对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和建设仍旧有着很大的影响。探究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过程,可以认识到最初诞生的社会契约理论与最终基本成型的“社会契约论”是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的。通过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脉络及演进过程的梳理,了解其理论的发展规律;之后选取其中诸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思想进行对比辨析,从而得出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比较深刻地认识。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是在十六、十七世纪的欧洲,即一个经济、政治、文化都即将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盛行起来的。卢梭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使这一思想达到了最高阶段,二者之间仿佛已经形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但追根溯源,社会契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智者时代”,正如马克思曾经所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可见“社会契约”这一思想在西方早已出现,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所谓“社会契约”,简而言之,主要涉及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主权者与国家之间订立一个划分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隐形”协定,从政治学角度來讲,这是一种虚拟抽象的理论假设,主要揭示了国家这一存在个体是如何形成和运行的规律。但具体来讲,在每个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派别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家的所表达的内涵是不同的。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一般是指产生于十六、十七世纪欧洲的基于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在这一时期中,社会契约理论不断得到完善,对资产阶级的崛起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是社会契约理论的繁荣阶段。其中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最为显著,他们的思想也呈现出了一种层层递进的发展态势,因此,也可以把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时期细化为三个阶段。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一阶段,从政治体制主张来看,即为君主制阶段。其代表人物为格劳修斯和霍布斯。十六世纪的欧洲,经过文艺复兴思想的洗礼,神权的统治已经岌岌可危,人权思想得到广泛传播。作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开创者,格劳修斯首先认为人的普遍理性和社会性导致了自然法的产生,上帝也不可更改这种自然法。他确立了五条基本原则:第一,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第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第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损失;第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契约;第五,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2]。之后,在这种自然法的基础上,格劳修斯认为人生来就具有联合到一起的特性。是因为最初的自然状态是危机四伏的,受到外界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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