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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24008
妻可卖否?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日 读书文摘 2007年第1期
     卖妻、典妻习俗广泛存在于传统社会普通百姓间,特别是下层贫苦老百姓的生活世界。我国南方地区,如浙江、福建、台湾等省的地方志中均有零星的记载。由于这些资料对此一现象或简单数语,或仅现象描述,未能提供更为详细的细节,我们从中很难深入理解卖妻过程中夫家、妻家、官府的行为及态度。同时基于对传统社会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的认识,最为典型的是丈夫对妻子有“七出”的权利,由此而引申出这样一种印象,丈夫亦有卖妻的自主权。这种印象通过各种文学形式,渗进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东北二人转《冯奎卖妻》讲述的便是这样一个凄惨的故事:大灾之年,冯奎的妻子李金莲被迫卖掉自己,以救一家四口性命。

    其实,很多学者也认同这样的看法。如岸本美绪通过考察清代至民国时台湾、浙江的卖妻习俗后认为,“在台湾,即使妻方面没有任何可以责备的行为,夫仍然任意地典、卖妻妾的情形到处可见”,官方“也没有深究之举”(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收录于台湾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2001年版)。冯尔康先生也认为,卖妻的过程中,“妻子没有任何人身权利,没有人格”(冯尔康:《去古人的庭院散步》,中华书局,2005年版)。这一结论与传统社会里正统的意识形态相契合,因而被认为合乎历史事实。

    如果没有其他材料,这个结论可能会得到公认。幸运的是,在清代地方县级政权的档案,如四川《巴县档案》里,保留了部分清代卖妻文约及县衙审理有关卖妻纠纷的案件记录。通过对这些文书的解读,我们发现,在清代的巴县,由于法律的保护和地方官员偏向弱者———妻子的裁断,同时更是由于妻子娘家的据理力争,夫家并不能随意卖妻,其卖妻行为不仅受到妻子娘家的责问、告官,同时也受到地方官的斥责和惩罚。

    在清代,买休卖休是违法行为。《大清律例》规定,丈夫如果将妻妾卖与他人,“杖一百”,妻妾“杖八十”,被官府发现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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