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是如何防火的
水会,救火,紫禁城
户力平
俗话说,水火无情。甲骨文中火灾的“灾”字就是“屋内着火”的意思。因此,自古以来人们就非常重视防火之事。那么,老北京是如何防火的?
元明清各朝均有相关“防火”法规
古代虽然没有《消防法》,但《元史·刑法志》《大明律》和《大清律》中都颁布过有关“防火”的相应条款。《元史·刑法志》规定:“诸城郭之民,邻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大风时作(有火灾),则传呼以徇(传播号令)于路。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元代不仅对防火、灭火有细致的规定,对火灾肇事者也有详细的处罚标准,对失火者可以处杖刑、棍责、笤刑等,对纵火者最重可以处斩,见火不救或贻误时机的,也要与“纵火同罪”。
《大明律》也规定:“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祈酿火灾者,同罪。”《大明会典》则规定:“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明成化八年(1472年)六月十六日,宪宗皇帝曾传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看守之人照数均赔。”明代京城实行宵禁,主要目的是为了防火、防盗。夜禁之后,不仅不许上街,掌灯夜作、燃放烟花也都被禁止。

到了清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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