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共同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轮流看护,三个女儿共同给付医疗费。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且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将父母完全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中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个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但该类案件执行起来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但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百善孝为先”,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元)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元),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王某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HT分红收益近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HT时金额为77万余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22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本金损失约68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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