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年博览·上半月》 > 2023年第1期
编号:583859
普法讲堂: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http://www.100md.com 2023年5月30日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3年第1期
老年公寓,孙某,监护人
    

    ·案例一·

    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

    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

    ·关键词·

    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冯某某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走。冯某某希望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养老金等合法财产。2020年,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冯某某搬走,并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冯某某报警。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3.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柳某某于3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2.协议生效起1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3.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后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25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裁判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873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