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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08541
共情与同情:词源、概念和测量(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4月1日 《心理与行为研究》2018年第4期
     2.2共情和同情的内涵辨析

    根据国内学者的考据和论述,最早提及共情和同情的可能是我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子,即《孟子·告子上》中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陈立胜,2011,2016;黄玉顺,2007)。邵显侠(2012)在解读孟子时提到,恻隐之心主要还是指对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的一种能力。但是,笔者在后续的文献查阅中发现,至今汉语词典都只收录了同情一词,而没有共情。我国权威的汉语词典《辞源》(史建桥,2009)一书中将同情释义为“因他人之悲哀欢悦而引起同种类之感情者,谓之同情。如见他人之喜而发声,悯他人之贫困而思救助是也”。这个释义既包括了心理层面的情绪体验,也包括了行为层面的表现。

    与之相似,同情也是更早见诸西方文献。哲学家休谟认为同情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动机,是人类利他性的表现(见黄济鳌,2006)。不过,休谟所提出的同情更多的是一种建立在以往经验、记忆、想象和联想心理基础上对他人情绪的理解和共鸣(罗肖泉,2002)。他既认为同情是一种怜悯他人、关爱他人的道德情操,也认为同情是一种设身处地进行想象的心理能力或情绪能力(聂文军,2007)。在之后的研究中,哲学家将同情的理解划分为了两个层面:心理情感和道德行为。从心理情感的层面而言,同情是对他人的包括幸福、痛苦、感激、仇恨等在内的一切情绪的共鸣;从道德行为的层面而言,同情是对他人的痛苦和不幸的怜悯、体恤,以及由此引发的帮助别人摆脱痛苦的行为(罗肖泉,2002)。此外,同情是人的天性,并非是强者对弱者的怜悯之情,这与孟子的概念是一致的。

    在心理学研究中,共情与同情的关系则比较复杂。Eisenberg和Miller(1987)这样描述共情和同情:共情是指对一系列情绪的替代性体验,而同情是指体会他人的不幸或关注他人的幸福。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共情和同情的概念也开始逐渐明晰。尽管目前尚未有得到研究者们一致认可的定义,但是大多数研究者都接受共情需要在自我和他人之间形成联结,同时又不能混淆自我和他人的观点(Decety,2010;Decety&Meyer,2008)。基于此,Decety和Svetlova(2012)将共情定义为个体知觉和理解他人情绪并做出适当反应的能力。区别于共情,Goetz,Keltner和Simon-Thomas(2010)将同情定义为一种独特的情绪体验,这种情绪体验会促使观察者对那些弱势和承受苦难的人产生合作和保护行为。比较这两个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既有共通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通的地方包括体验他人的感受和关注他人的悲伤(de Waal,2008),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在认知和行为成分上不尽相同(MacBeth & Gumley,2012)。共情是感他人所感,也就是说产生共情的个体自身也会体验到他人的情绪;而同情并不意味着需要和他人共享情绪体验,相反,同情是以温暖的感受,关心和关爱他人为特征的一种强烈的提升他人幸福感的动机(Singer & Klimecki,2014)。同样的,Bloom(2016)也认为共情的心理加工过程会使得观察者对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而同情的心理加工过程则是驱使观察者仅仅关注他人的身心健康,却并不一定要对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Klimecki和Singer(2015)认为,与同情相比,首先,共情是与情绪效价无关的,既可以对他人的高兴产生共情,也可以对他人的悲伤产生共情;其次,对负性情绪的共情会使得个体产生共情悲伤。因此,在Klimecki和Singer(2011)的理论模型中是将共情拆分成了同情和个人悲伤两层。

    综合比较早期的概念和后来逐渐发展完善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早期的哲学研究中所提到的“同情”一词,其内涵包括了现在心理学领域中所提及到的共情和同情,相较之下,共情的内涵源自“同情”的心理层面,而同情的内涵源自“同情”的行为层面。然而,由于共情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其内涵开始逐渐被研究者们扩展。近年来,有一些研究者认为共情应该是一个伞概念(umbrella term),换句话说,共情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能包含了多种涉及人际情绪交流的心理加工过程(de Waal & Preston,2017;Zaki,2017)。具体而言,则是共情到底存在几个维度的问题。在研究初期,研究者们普遍将共情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或偏认知,或偏情绪;现在则逐渐发展成了多维度,有研究者认为共情应该具有两个维度:认知共情(cognitive empathy)和情绪共情(affective empathy)(Davis,1983;黄翯青,苏彦捷,2010);也有研究者提出共情和行为反应密切相连,因此共情应该划分为三个维度:认知共情(cognitive empathy)、情绪共情(affective empathy)和行为共情(behavioural empathy)(Su,2017;刘聪慧等,2009),一些研究也证实了这三个维度在不同文化下稳定存在(Liu,Qiao,Dong,& Raine,2018;Zhang et al.,2014)。而行为共情这一维度的出现则是进一步缩小了共情与同情的差异。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发现研究者们对共情内涵的界定已经变得模糊,试图将同情的内涵纳入共情之中(Eisenberg & Fabes,1990)。逐渐模糊的術语概念也因此引发了在引言中所提到的学术争论和术语混用的问题。正如肖福芳和申荷永(2010)所说,论证术语使用、翻译的准确与否并无太大意义,关键是阐释与理解其本意和内涵,其专业的含义和意境。不论今后研究者在论文中使用哪个术语,希望都能够理解概念的起源和内涵以及背后所包含的基本的心理学意义。

    3共情与同情的测量

    在对共情与同情的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试图对已有的较为经典的测量工具进行整理、归纳和讨论,希望为今后的研究者在使用这些测量工具时提供一些参考。

    人际关系指针(IRI)是目前测量个体共情能力时使用得最为广泛的自我报告问卷之一(颜志强,苏彦捷,2017)。目前在测量工具上的混用也主要出自IRI(Vossen et al.,2015;王阳等,2017),IRI包括观点采择、想象、共情关注和个人悲伤4个维度。根据Davis(1983)的论述,共情关注主要测量的是他人定向的同情和对他人不幸的关心。由此,可以发现Davis的共情内涵中已经包纳了同情,这也许是现在出现混用的主要原因之一。Reniers,Coreoran,Drake,Shryane和Vollm(2011)就认为,在测量共情时应该仅包括认知共情和情绪共情,不应该把同情掺杂进来,同情应该作为共情加工反应的输出形式。为此,Reniers及其合作者开发了认知和情绪共情问卷(Questionnaire of Cognitiveand Affective Empathy,QCAE)。为了进一步区分共情和同情,Vossen等(2015)编制了青少年共情和同情量表(Adolescent Measure of Empathy and Sympathy,AMES),他们将情绪共情定义为对他人情绪的体验(条目示例:“当朋友感到害怕时,我也感到害怕”),将认知共情定义为对他人情绪的理解(条目示例:“我总是能在别人告诉我之前理解他们的感受”),将同情定义为对他人悲伤的关注(条目示例:“我会为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感到难过”)。该量表目前已由王阳等人(2017)在中国幼儿教师群体中进行了施测,信效度良好,修订量表的因子模型与原量表一致。 (颜志强 苏金龙 苏彦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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