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贿赂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1)
【第一作者简介】陈义平(1964-),男,湖北仙桃人,教授,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主要从事性社会学研究工作。
【摘 要】 从性贿赂产生的根源出发,对性贿赂的界定与判断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性贿赂应否入罪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贿赂; 性贿赂; 入罪
1关于性贿赂的一般解释
性贿赂,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行贿方为了谋求不当或不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以满足受贿方的欲望,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权实现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或权利。它的含义包括:第一,其受贿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掌握公权力的其它人员不能成为性贿赂受贿对象;第二,提供的贿赂是性服务这种特殊的服务;第三,行贿与受贿方主观方面有故意,客观方面有行为,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受贿方接受性服务行为,二是行贿方获得不法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对性贿赂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上三点。其中有几点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在性服务的对象上,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仅包括异性之间的性服务,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服务;其二,提供的性服务可以是行贿方自身直接提供,也可以是行贿方通过其它方式让其他人向受贿方*****;其三,提供的性服务可以是行贿方在获得利益之前,也可以是约定在行贿方获得利益之后再提供的性服务;其四,行贿方与受贿方,不论是行贿方主动提供,还是受贿方索要、暗示,或是行贿方与受贿方心照不宣地默许、放任,都应认定为有主观故意;其五,行贿方获得了利益。没有获得利益的不能算是性贿赂。
性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权换色、以色谋权、以色谋钱、以色谋利(如升迁、荣誉、雇佣、签证、手续等等其他利益或要求)、以色谋“伞”(指保护伞)等。
性贿赂是性交易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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