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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17806
同性恋婚姻之路与亲密关系(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8年第12期
     [摘要]一些国家对同性恋婚姻的认可在国内特别是在同性恋群体里引起了对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得到承认的议论。有人认为要争取婚姻的权利,有人则认为进入婚姻是进入了同性恋的另外一个霸权领域,而提出了不需要婚姻的“亲密关系”。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亲密关系

    1 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一种法定拟制的人和人之间关于财产和人身、家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一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严格控制的契约,不仅是有关人身方面的约定,也是关于财产的总体约定。它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那就是缔结自由和内容自由,而这个自由是有限的。婚姻并不一定需要爱情和性,但婚姻的设立是以爱情作为假设前提的。当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能得到婚姻的形式,婚姻只确认那些符合婚姻契约约定的爱情形式。爱情下的性是婚姻所保护的,但婚姻并不要求夫妻之间必须有性的存在,无性婚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一方面婚姻是对爱情的法定限制,另一方面,这种限制只是形式上的。在实际内容上,婚姻更多的是侧重于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和制约,而并非是对爱情是否实际存在的证明。婚姻中应该有爱情,但是又未必有爱情;应该有性,但也未必有性,这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只是对性关系具有一个合法与否的法律评价,并不存在着对于爱情与性的评价意义。比如说近亲婚姻,在性和在爱情的评价上一样都是中性的,只要不试图以婚姻形式确立这种关系,即使周围的人不容忍,也没有对错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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