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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80473
同性恋的早期状态与自然观念的演变(3)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3期
     就同性恋而言,东西方传统思想都对它表示反对,这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在东方的中国,儒家的阴阳规律侧重于强调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女性地位过于低下。而对于同性恋则相对具有一种自然主义的兼容性,即便理学思想控制了社会生活之后,同性恋虽然益趋隐秘不过内里依然还是比较活跃。作为对比,在西方的欧洲,基督教的自然规律完全排斥对于同性恋的自然主义,所有同性恋者都是鸡奸罪犯,甚至可能会被处以死刑。而基督教对于男尊女卑则未侧重强调,男女交际相对自由,妇女的社会地位比较高。由此可见,所谓阴阳观念、自然规律,即便它确实就是真理,其自身也是抽象而宽泛的,在社会实践当中会受到不同的理解。可无论儒家还是基督教,它们都将各自具体的社会规范当作观念规律的唯一现实结果,这在推论上是不合逻辑的。规范越具体越会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越具可变性。东西方主流思想都忽视甚至要否定这种变化,虽然因此可以心安理得于自己的选择,同时却也自缚了手脚,看不到其他选择的合理性。

    由犹太教而来的基督教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就受到了外部环境的强烈影响。在犹太教形成时期,犹太先民对自己周围的其他“异民”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优越意识,自认为受到了上帝的特别选护。既是特选,就要有特色。在当时的地中海东部地区,同性恋曾有比较兴盛的存在,索多玛、哈摩辣诸城的男色“邪淫”甚至引起了上帝的震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自己的教义中把同性恋判定为一种十恶不赦的丑行,确实能使本民族显得道德纯净,别具一格。这就是说,如果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犹太人对待同性恋的方式态度,则其重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区别,是发挥了一种区分符号的作用。在此,或然性也就表现得很为突出了。因为可以作为象征符号的举动是多种多样的,对比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在各种行为方式中任意选择出一种或多种加以实施,这样,一方与另一方的差距就会拉开,一方就会由距离感受到自豪和满足。符号举动的选择因种族民族的不同而有异,有的民族会是对某种社会习俗表示厌恶,有的会认为某种特定生物与自己同一,而还有的也可以确立某种食物禁忌。犹太人选择的恰是痛恨同性恋,并把此种痛恨坚定不移地写在了他们的《希伯来圣经》当中,而这就决定了对犹太教有诸多继承的基督教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在《新约•犹达书》中,传播基督福音的宗徒继续强调:“那些没有保持自己尊位,而离弃自己居所的天使,主用永远的锁链把他们拘留在幽暗中,以等候那伟大日子的审判。同样,索多玛和哈摩辣及其附近的城市,因为也和他们一样恣意行淫,随从逆性的肉欲,至今受着永火的刑罚作为鉴戒。”在宗徒和教父们看来,索多玛、哈摩辣等城的居民不但因男淫之欲当时已被上帝从现世消灭,当今正在地狱里受着煎熬,而且等到将来末日来临之际,亦即最后审判的日子,他们还要被重新提审一次,不得救赎而去遭受严厉的永刑。这是对同性恋多么强烈的诅咒。作此诅咒的新的背景因素是:早期基督徒是受罗马帝国的统治,面对古罗马社会以同性恋兴盛为特征之一的所谓骄奢淫逸,处于受破害地位的基督教又一次需要明确自身与所谓异教徒的区分,于是同性恋又进一步地受到了否定。所以,基督教一般地反对同性恋可以说是受到了所谓自然规律的指引,而态度如此严厉则是有其具体原因的,这是它进行文化自立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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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儒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未走极端,但它在两性关系上过于强调男女差异,儒家社会也是一个紧张严刻的社会。考虑到儒文化的发展渊源有自,总体上是属于自我成长,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人类思维意识演变的一个典型。开始,先秦时期的儒学还是比较质朴的,孔孟先哲以礼教为核心来规范社会,不过他们基本上是只作结论而少论证。到了汉代,公羊学派的董仲舒系统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天之副在乎人,人之性情有由天者矣。”人是天的副本,人道需符合天道。“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而阴阳之道是天道的主要内容之一,故“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经过董仲舒的宣扬,三纲五常成为了符合天道的人道,合理性得到了极大“增强”。再到宋代,二程、朱熹等发展出了体系庞大、论证细密的理学,将阴阳规律归入无始无终、不依赖天地万物而永恒存在的天理。即如朱熹所言:“天道流行,发育万物。其所以为造化者,阴阳五行而已。而所谓阴阳五行者,又必有是理而后有是气。”自宋元之际开始,理学成为官学,统治中国传统社会长达六七百年。

    脱离社会现实的天道、天理从来就不存在,儒家努力将自己的学说挂靠于天,为的是强化其“真理性”,虽无宗教之神却要有宗教之威。由于这一目的论上的原因,他们在一条错路上越走越远,思维愈缜密就愈陷入谬误的泥潭。并且将理论应用到实践时,也是向着严苛的方向发展,通过益趋收束来证明理论的绝对性。程颐讲:“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倡随之礼,此常理也。”这还说得比较概括,可他还具体言道:妇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在今人读来只会感到冷酷,果然是理能杀人。如此来看,男风同性恋的问题没有专门进入理学家的视野,能够在实践上依然比较兴盛,实在是它的幸运。其实这能说明,理学在异性恋问题上已将“自然”的意义发挥到了极致,女子完全依附于她们的父亲和丈夫,异性间的人欲渠道受到了严重阻遏。结果同性恋就成为了一个宣泄口,使得难以男女相交者转向了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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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尤其进入现当代,人类的思维意识开始发生改变。虽然旧的观念依然还有较大影响,但新的观念终究是越来越为人所接受。新观念同样承认健康有序是社会运行的追求目标,不过秩序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概念,它并不具体指导人们怎样去做,也并不具体规定怎样的表现才是符合要求。这时再看传统的自然阴阳观念,首先,它所规定的正常秩序需是有等差的,发生在阴阳异性之间的。因此,相对于更加普遍抽象的现代秩序原则,它仍然显得具体,同时也就必有局限,它认为平等的、同性之间的关系会对秩序造成破坏。其次,尊崇所谓自然规律的传统观念在上帝或上天的庇护下全部都是借用自然来为现实的具体措施寻找合理性,结果变得保守僵化,不知变通。而现代观念已经否定了自然秩序的普适价值,它当然更不会涉及具体的实施层面。现代的秩序原则非常虚化,它只是指出了一个目标,但并不提供现成的实现方式与检验标准,从而开阔了社会的视野,人们不再株守天定的规矩藩篱。

    现代社会完全立足于现实,是用实践作标尺来检验自身的行为选择是否合理有序。与传统社会相比,它的突出特点就是不怕“乱”。依照传统,男女自由交际、婚前性行为、离婚,当然还有同性恋都是乱的表现,会破坏自然已经立下的规矩,所谓阴阳混淆,纲纪废弛。而在现代,上述行为固然不可妄为,但以平常心宽容对待之后,现实也绝非人人都不结婚,人人都去同性恋。传统为了制“乱”而刻意敛缩,以压抑为高尚,视苦痛为幸福。现代则将所谓的“乱”驾驭为治,将人从虚幻的纯洁中解放出来,让他们去享受实在的幸福。这是人类思维观念发生了质变的表现,是人对其自控能力充满了信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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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再具体总结一下本文的中心议题——同性恋问题。在其早期阶段,社会待之以无思无虑的自然主义,同性恋与异性恋能够和谐相处。进入传统社会之后,自然规律胜过了自然主义,同性恋以变态者的身份屈服于异性恋。而到了现当代,自然主义又开始重新胜过自然规律,但这是一种强调可控的自然主义,是对早期状态的否定之否定:开始时不知做深入的思考,然后越思考越多谬误,最后在批判谬误、认真反思的基础上回归起始又高于起始。目前荷兰、加拿大等国已经承认了同性婚姻,在这些国家,同性恋者的行为和情感可以自由表现,这同于早期同性恋。而同性婚姻则非早期人类社会的自然组织形态,不是他们的直观思维所能想到的。但同性婚姻绝非要去取代异性婚姻,同性恋的兴盛绝不意味着社会是要放弃繁衍后代的责任。

    当然我们也需看到,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力目前依然强大,现代自然主义秩序观目前更主要的是表现为一种趋势,其完全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当今世界,不同地域文化之间对待同性恋的态度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荷兰等国已由宽容走向支持,而在另外一些国家行为人竟还犯的是死罪。从世界范围看,中国同性恋的社会境遇是处在中间偏上的位置,学界和媒体已不再称之为性变态,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已提高。不过陌生与疏离依然处处可见,同性恋者还不能光明坦荡地展现自己的性取向。所以自然主义的否定之否定在中国尚未实现,具体地讲,同性恋者所处境遇尚未达到基诺族人的状态水平。这确实具有某种讽刺意味,不仅同性恋,而且基诺人对待异性恋爱、婚姻的合谐自然的态度方式也很值得当代国人学习。一个僻处烟瘴“荒蛮”之地的少数民族,物质条件固然艰苦,幸福感受却很丰富。“文明”社会应当由此进行反思,为何想的多了却是想入了迷途。

    参考文献

    1 W.R.Dynes,ed.,Encyclopedia of Homosexuality[M]. New York and London:Garland Publishing,Inc.,1990,22-24、45、127-128、593-594、937.

    2 G.H.Herdt,ed.,Rituals of Manhood[M].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60-66.

    [收稿日期:2010-08-09], http://www.100md.com(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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