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当今形势下的性犯罪问题与普及健康性认知的思考(2)
2 变性人与性犯罪变性人是指原本为男性或女性,由于长时间按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手术改变性别。变性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给传统的性犯罪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
2009年1月,韩国釜山法院对首例变性人强奸案做出判决:认定嫌疑人罪名成立,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并强制其进行120小时的社会劳动。这是韩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判决对变性人的性侵犯为强奸罪。
我国刑法中对于对象为不包括幼女的女性的性犯罪,相关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意都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与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伤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刑法中对于性别的鉴别并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而只是要求此类性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这样变性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他们属不属于“妇女”呢?
著名精神病学、性学和内分泌学专家Harry Ben—jamin博士指出:“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重要的基本事实——性和性别之间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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