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构建双性人的社会性别(2)
1.3古代双性人诱奸妇女案[3-5]宋咸淳间,浙人寓江西。召一尼教其女刺绣,女忽有娠。父母究问,曰:“尼也。”父母怪之,曰:“尼与同寝,常言夫妇咸恒事。时偶动心”,尼曰:“妾有二形,逢阳则女,逢阴则男。揣之则俨然男子也,遂数与合”。父母闻官,尼不服,艳之无状。至于宪司, 时翁丹山会作宪, 亦莫能明。某官曰: “昔端平丙申年, 广州尼董师秀有姿色, 偶有欲滥之者, 揣其阴, 男子也。事闻于官, 验之,女也” 。一坐婆曰:“令仰卧, 以盐肉水渍其阴, 令犬欲之。已而阴中果露男形”。如其说验,果然,遂处死。历代都有此类双性人骗奸诱奸事件。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现代仍然如此:同性之间是没有身体禁忌的,特别是女性之间是可以同睡一张床的。这就为双性人对无知少女诱奸行为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本案中的双性人最终被处死,笔者认为为了预防我们社会今后发生这种诱奸案件,应在社会上普及双性人的知识,让社会大众对双性人有一个更加宽容客观的了解;(2)双性人的心理不同于其他性别的人,我国并没有去专门研究双性人群体的心理。从民主法治、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应该惠及到每一个个体,这样才能真正确保让人民活得有尊严;(3)本案因为触犯了封建父权制的伦理秩序,使未嫁女怀孕,所以最终被处死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排除它触犯王法这一点,仅从查验双性人的性别,然后预想之后对其双性状况的处理,我们可以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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