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权益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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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性犯罪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案件的频发及被害未成年人的低龄化让人触目惊心。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要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规定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条款,使我国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但相对先进国家和地区而言,还有部分不足,需从制度构建和实践操作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性犯罪;被害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24【文献标志码】A
1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1.1相关概念界定
关于性犯罪的定义,目前主要是实证界定和从法律规范、法理角度所做的界定。前者的界定,如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1]。后者的界定,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对性犯罪的定义作出规定,有学者给出定义认为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敏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2]。本文所讨论的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是刑法规范中的性犯罪,具体是《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相关条文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并且,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人。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的概念是一致的,都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3]。因此,本文中的被害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遭受性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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