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一面是自愿婚检,一面是强制婚检,硬币的两面,你选择哪一面?2003年10月我国实行自愿婚检。卫生部公布2004年统计数据,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提交了把婚检纳入法制化的提案。今年6月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试图恢复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立即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不经意间打开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陷阱,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冲突,也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冲突。支持和反对强制婚检者泾渭分明,婚检成为当今热门词汇和话题之一。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于当天开始实施。《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通过省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介绍,黑龙江省推行的强制婚检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即使查出这四种病,法律也不禁止结婚,而是建议暂缓结婚。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仍然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检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只需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两寸合影。
黑龙江省人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立法和执法矛盾暴露。
国务院实施自愿婚检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强制婚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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