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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77458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10年7月1日 《健康必读·下半月》 20107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3783(2010)07-0177-01

    【摘要】 随着我国的法律及卫生法规的不断完善,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而随之出现的医疗投诉及医疗纠纷也迅速增加。

    关键词:知情 义务 防范医疗纠纷

    知情对患者来说是权力,对医务人员来说是义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患者或其家属有12项权利:⑴复印病史权 ⑵封存病史权 ⑶封存实物权当场)⑷知情权 ⑸同意权(不同意权) ⑹选择权 ⑺提出尸解权 ⑻提出鉴定权 ⑼提出上诉权 ⑽提出调解权 ⑾要求解答权 ⑿要求赔偿权。

    1 告知内容

    ① 病情风险告知; ②手术风险告知; ③创伤性检查风险告知; ④用药风险告知; ⑤不配合治疗风险告知; ⑥门诊复查,随访不准时风险告知。

    2 告知对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1)一般告知病人本人;(2)未成年人告知监护人;(3)不能表达意识的患者,告知家属或监护人;(4)肿瘤患者(恶性),告知家属或单位,由他们选择告知时间和方式,千万不能直接告知本人(以免产生不良后果);(5)抢救病人,在无法告知监护人或家属的情况下,告知医院职能部门,先抢救,待家属来后向他们告知病情和实施抢救的情况。( 6)千万不能告知护工(因为他们不是患者的监护人),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属,委托医院,可以把病情告知护工者例外,但必须出具委托书。

    3 告知方式

    (1)书面告知,并实施签字手续,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则要在病史中记录并注明记录时间(细到分钟为止)。

    (2)见证告知: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拒绝签字时,在病史中要记录同室旁边的患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供法律查证依据。

    只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

    参考文献

    [1] 《最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纠纷处理全书》庄洪胜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 参考文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51号

    作者单位:202150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http://www.100md.com(黄亚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