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探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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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索赔程序复杂。目前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而案例中的农民工,基本都没有跟厂家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要确认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的对策
1、借鉴欧美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启示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广。德国法律规定,“所有雇员,只要存在雇佣关系,无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入以及是否具有一个临时或长期的职位,都成为工伤保险的法定被保险人。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也不考虑其雇主是否为其向同业工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伤残雇员或工伤死亡者遗属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欧美国家工伤管理机构均以经济部门划分,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这利于充分依照行业特点进行管理并作出灵活调整。
2)国外的制度体现出了加强工伤事故预防与康复,减少赔偿的积极的保险思想。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雇主发给的工资、医疗期间的待遇、参加培训和接受职业指导期间的待遇。美国不仅给工伤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康复服务,并在医疗康复之中便开始提供职业康复。所有费用都由同业工会负责。美国大部分州均提供全额医疗康复,且没有金额及时间限制。
2、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对策
1)针对我国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应修改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例如在用人单位或雇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针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雇主举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证据,否则就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和安全部门,应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完善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机制,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对于那些劳动安全配套设施做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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