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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这些年我们都误解了……
http://www.100md.com 2019年2月1日 《青春期健康·下半月》 2019年第2期
    

    这么多年来,从医患关系到医患矛盾,从医患矛盾到医患纠纷,从医患纠纷到医闹伤医,医患之间,用词越来越生硬,关系越来越对抗,距离越来越遥远。相伴相生的是对医患的定义越来越多,对医患关系的解释越来越复杂,对“医闹”“伤医”越来越纵容。

    那么,到底什么是“医患”?医是靠技术吃饭的一个群体,面对生命很敬畏,因为自己也是生命的个体,也有生老病死,哪能不敬业?患是因为不堪疾病困扰,花钱求健康求生存质量的群体,有求于人,哪会对医生不尊重,不善良?医患走到今天,我真是想不通了:是医患水火不容吗?两个原本善良的群体为何会兵戎相见呢?

    被偷换概念的“医闹”“伤医”

    至少我这样认为,在中国,过去、现在乃至以后,医患一直很和谐。“医闹”和“伤医”根本就不是所谓医患关系,它被偷换了概念,确切地讲“医闹”与“伤医”应该是一种暴力行为,一群社会不良势力,打着合法的借口,寻衅滋事,破坏社会公共场所秩序,践踏宪法和法律精神,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乃至危及他人生命的一种违法犯罪。这些人根本就不是“患”!更不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为什么总是被社会纵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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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多年来,从“天价医疗费”到“缝肛门事情”,舆论好像一直在将医疗“黑色”化,将医患对立化,将医生“灰色”化,似乎把“矮化”与“丑化”医生群体当成了一种时尚。好像医生这个职业与不良商贩,医疗这个行业与“地沟油”,与“欺诈消费”紧紧联系在一起,让人们谈医色变,不管是在公交车上,还是在餐桌上,人们谈的尽是道听途说的“医疗黑幕”,仿佛一踏进医院,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一些不良媒体总是以吸人眼球为目的,不负责任地渲染医疗意外,仿佛只要生命没救过来,不是疾病的发展,而是医生做了手脚。医疗有这么可怕吗?这么多年,平均生存寿命的延长,社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等,如果没有医生的参与、辛苦与奉献,能有吗?我国这么大的人口基数,医护人员却少的可怜……为什么医生在加班时你看不到,医生在会诊、在讨论诊疗方案时你看不到?而总是选择性的看到“那些”呢?

    记得之前碰到过的一个患者,接触只有五分钟,前后不到三句话,便骂骂咧咧扬长而去了,回头一张帖子“人民医院医生蛮横态度傲慢,死要钱”发布在了社交媒体上,还配了医护人员的照片(也不知是在什么时候偷拍的)。可笑的是竟然还被媒体转载了,我不清楚,当媒体发这样新闻时,为什么不核实?说好的客观立场呢?如此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肖像权,一个负责任的媒体的底线到底在哪儿呢?仅仅为吸引眼球,加一句“网友曝料”就好了吗?如此的媒体为什么没有人监管?就这样一点一点地将“医患”推向了风口浪尖,当一个医生被砍伤砍死的时候,下面居然一片点赞?生命啊!他們也是生命啊!如果社会一直容忍这样的“矮化”与“丑化”行为合理的存在下去,终有一天,我们乃至我们的后代要为此付出代价!我想问我们的舆论监督在哪里?我们的主管部门又在哪里?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事,能一直多年存在于公众媒体,我们的社会到底还要不要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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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记了给医护人员正常的公民待遇

    当医疗纠纷发生了,医疗不良事情出现了,输液反应发生了,跌倒事件来了……人们总是习惯于从医疗系统内部找问题。人们忘记了医疗是我国目前较少的制度最完善、监管最严格的场所,即使没有领导,没有科主任也能依靠制度惯性运转的行业。

    当有人打砸医院的时候,总是要等到事态扩大;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总是要等到证据充分。我们忘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忘记了《民事诉讼法》,忘记了《刑事诉讼法》,忘记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忘记了法律和宪法的精神,到底医疗群体应该不应该像普通公民一样受保护,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免受伤害,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免受攻击呢?

    当“医闹”“伤医”事情发生时,我们总习惯于称之为“医患关系”。认真想想,这是医患关系吗?是将社会不良势力与风气和正常医患关系混为一谈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影响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不是违法或犯罪?目前我们是这样定义违法、犯罪的: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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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请问,“医闹”“伤医”事件酿成了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那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所为吗?这些人是“患”吗?我们不能把某种社会不良势力,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简单定义为医患关系,如果我们一直将这样一种行为定为“医患关系”中的冲动,那将是对社会不良势力的姑息,长期这样纵容下去,会影响公众对社会正义,遵纪守法的判断,影响公众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当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被模糊,那社会道德的底线还有谁去遵循呢?是不是有一天当医生成为“大熊猫”被保护的时候,我们才会想起“医闹”与“伤医”让我们这个社会失去了太多!

    所以,我想大声疾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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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秩序应该上升到特殊的公共场所秩序加以维护。

    2.尊重医生劳动应该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去宣传。

    3.伤医应该作为社会不良势力危害社会治安高度去重视。

    4.快速果断地处理一批典型案件,以正公众视听。

    5.管制一批喧染、放大、歪曲、挑唆医患关系的媒体,宣传正能量,为新医改推进构建和谐环境。

    写到这里,我又想到那一张张伤医事件中受害者的图片……

    他们是治病救人的一群人呀,需要付出“鲜血”的代价来证明自己吗?请看看他们的眼泪,他们和你一样脆弱……

    有一个东西需要同等的尊重,那就是“生命”!

    (作者系江苏泰州市人民医院)(编辑 赵曼), http://www.100md.com(戴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