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利于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监护人,草案,家长,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助无措又无奈的父母“划重点”,反家暴也是家庭教育立法应有之义
文/卞梦健
家庭教育如果不当,国家对其可进行干预。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有关专家称,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因此,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很有必要。必要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利于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
《家庭教育法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2条。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向会议作相关说明时介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改变这种状况,《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何毅亭介绍,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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