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理论分歧
邹丽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是相对关系,社科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教义法学的基础,社会法强调“现实”与“中国”的关注,批判教义法学是一种舶来品法学,无论国外的情况如何,这种观点源于社会法和法律学说对中国法律实践的不同理解。社科法学强调中国法律实践中合法性,教义法学则主张实证法的权威性和审判活动的特殊性。法学跨领域研究必须从法律的侧面入手,法学理论不是对现实的描绘,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理论在两个方面应有足够的自觉意识。
近年来,法学界的“竞争法”和“社会科学法”备受关注。法教义学可以大致相当于法律或狭义的本义,它是一个多维度的学科,包括法律体系和概念的描述的研究,也包括对疑难案件的法律意见。中国的社会科学规律一直专注于“中国”和“语境”的“经验”的研究,强调中国的法律实践的特殊性。基于此,法学批评的社会批判缺乏“经验”,“主要取决于以下的外国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学说是一个根本出发点,如若教义法学不能反映和回应“中国法律实践”,那么它要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的一部分就存在很大的疑问。
一、 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框架
通常而言,无论何种法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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