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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66854
浅析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月3日 报刊精萃 2019年第1期
     王超

    摘要: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第二次修正。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大幅度提高了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以此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然而,民事诉讼中的罚款性质一直以来都困扰着学界,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也多为原则性规定,法院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种种原因导致民事诉讼罚款制度在实践中困境重重。本文从民事诉讼中罚款的性质,立法沿革,现实问题及成因等方面着手,试图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秩序罚;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一、民事诉讼罚款的性质

    关于民事诉讼罚款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单独对其进行探讨,通常是将罚款与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论述。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存在四种学说:法律制裁说,强制教育说,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说,强制措施说。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到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均被专门规定于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表明在立法层面,我国的立法机关更倾向于强制措施说。

    强制措施说虽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但是强制措施说依然没有脱离将罚款与拘传、责令退出法庭、训诫、拘留等其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作为整体讨论的传统思路。因此,近年来,强制措施说越来越受到挑战,一种新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上的罚款分为秩序罚和执行罚。这种新观点将罚款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分离出来,抛弃了将罚款与拘传、责令退出法庭、训诫、拘留等其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作为整体讨论的传统思路,直接对罚款的性质进行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罚款可分为秩序罚和执行罚。针对违反诉讼义务的行为以及一般的违反诉讼法秩序行为的处罚为秩序罚,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处罚为执行罚。”[1]

    笔者赞同将民事诉讼上的罚款分为秩序罚和执行罚的观点,秩序罚是指为维护一定的秩序,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处以除刑事处罚以外的处罚。[2]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为促使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对其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前者以维护一定的秩序为目的,后者以督促不履行义务者履行义务为目的。通过对比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前者以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公法义务为前提,后者以违反《民事诉讼法》为前提,但二者的本质并无区别,均是以维护某种秩序和督促不履行义务者履行义务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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