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第三,第二,罚款裁量权后移,弱化法官罚款裁量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这就形成了“法官启动——院长裁量”的程序模式,也就是说,是否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课以罚款,法官只有启动权,最终的裁量权由院长行使,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罚款尤其是小额罚款的使用率。第四,第三,罚款的金额过高。笔者通过对比三大诉讼法中关于对妨害诉讼行为罚款的规定发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罚款金额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罚款金额。《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行政诉讼法》也仅规定对个人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下。高于其他诉讼法的罚款金额既是导致民事诉讼罚款使用率低于预期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导致在实践中罚款的金额不同一。
第五,第四,缺乏完善的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课以罚款处罚的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满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但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的复议程序由于缺乏相对人的参与,上一级法院无法充分了解相对人的真实意思。此外,若相对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或者复议出现错误,相对人再无其他救济手段,这显然与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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