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笔者建议,应当将罚款裁量权适当下放给法官,由法官和院长共享罚款裁量权,提高罚款这一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同时,应当建立法官(院长)罚款问责制度,加强对法官或院长不当作出罚款行为的规制,增设法官或院长不当行使罚款裁量权的法律后果。(五)(四)民事诉讼罚款制度应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罚款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并不能有效保障罚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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