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完善
李洋洋摘要: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够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1766年第一次出现在世人眼中,1906年在《海上保险法》中被正式确立。其属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逻辑延伸,但在制度与要求方面又严格且细化于诚实信用原则,但二者不是完全孤立的状态,彼此间仍具有紧密联系,实践时也可以相互补充。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同时与其相关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与不可抗辩规则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确立最大诚信原则;其次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主体既要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还应包括非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并且在对告知事项的重要性问题上要沿用风险增加的判断标准;最后关于保险不可抗辩期限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性质分情况规定,与人身健康相关的保险合同可以合理延长期限,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则可以与民法总则的抗辩时限保持一致,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保险已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论是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还是动产或不动产,都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设置一定的事后保障。而与其相对应的保险业,近些年正呈现出蓬勃向上的积极态势,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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